2023年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模板

时间:2023-07-06 12:43:26 作者:曹czj 行政公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2023年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模板篇一

土地权属争议成因及处理原则 摘要:通过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成因及处理进行分析研究,来提高我们办案的水平,以促进在将来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土地权属争议成因处理原则

土地不但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是重要的资产,土地权属是土地问题的核心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因土地权益的分配导致发生的冲突、争议时有发生。土地争议的重要特点是历史时间跨度长,当前的、历史的以及各种潜在的争议情况有时相当复杂,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我们应提高办案效率,进行客观公正调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土地权属争议,如处理不及时,矛盾还会进一步激化,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在工作中就不至于带来被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1、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要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必须正确理解其概念及类型,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属而发生的争议。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即村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土地他项权利争议三种类型。

1.1土地所有权争议

我国实行的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两种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的、统一的所有者。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征用土地、确认权属等情况,存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2土地使用权争议

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及宅基地使用权界址争议等。

1.3他项权利争议

他项权利争议是因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在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时往往会涉及这部分权利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

2.1征地不规范而产生的在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的没有经过批准,有的虽然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但内容不规范,而导致争议的产生。例如,某乡食品站1982年之前征用时与农民组织签订补偿协议时规定,食品站安置部分农民做杂工,以此作为征用土地补偿形式,后来食品站因故倒闭,农民没有杂工可做了,而食品站位置处于临街面,商业价值很高,农民认为过去征用土地的补偿吃亏了,现提出要回过去征用的土地。这种历史上征地协议的不规范,势必埋下了土地权属争议的隐患。

2.2调整土地手续不规范而产生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发展集体经济,搞好壮大本单位的实力,有的通过土地调整成立科技队,还有的办起了工厂,由于当时土地没有分到农户,在调整土地的过程中没有形成书面材料,村组干部开个会同意就行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宣传不断深入,土地作为重要资产日益得到显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纷纷对原调整土地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而且此类权属争议涉及面广,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集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2.3土地权属界址不清产生的相对来说,土地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而有的土地权属界址不清在上世纪50、60年代就产生了,历史时间跨度长,这类矛盾给我们调查处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还有的土地权属界址争议是双方自己造成的,如双方邻里关系好时对界址的范围无所谓,后来双方不和时,就把往事重提,来找国土管理部门处理。

2.4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十分明确,造成当事人理解不深而产生的如《宪法》第10条做出如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则不分地域范围,规定只要不能证明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即只要农民集体不能提供土改时土地所有证或不能提供1962年《六十条》“四固定”时划入农民集体范围的相关证据的土地,即属于国家所有。这种规定的不甚明了,有时会给当事人产生误解,也为土地权属争议埋下隐患。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

3.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权属争议要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同时因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处理时还要面对现实使用情况,寻找争议产生的原因及证据,作出客观的处理。

3.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此规定是约束争议双方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使用者、所有者利益,减少因争议而造成现有利益者不必要的损失。

3.3客观公正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办案,要求承办人员在具体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客观公正,不偏护任何一方。

3.4行政处理在先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常常遇到因土地侵权而发生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在形式上比较相似,土地侵权争议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是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了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是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土地权属争议是因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处理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受理要及时

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按要求送达到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应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告知申请人诉权。按照有关规定超过7日没有作出受理的,视为受理。

4.2询问笔录要清楚

案件调查的结果,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调查稍不细致,就有可能产生事实不清。做好询问笔录更是调查中重要工作,做询问笔录时,第一要说明询问人的身份,说明调查人员是来办理什么案件的;第二要求被询问人说明自己的身份,任职经历,便于其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说服力;第三询问的内容,要切入调查的主题,在工作中有必要拟定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询问时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尽量按照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第四询问结束后,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签字,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对有涂改的内容由被询问人首尾按手印确认,最后被询问人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看后无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由询问人现场宣读,并在笔录中注明由“询问人宣读”,然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

4.3现场勘查要准确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办人员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并绘制勘丈平面图,由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勘查时应选择不易被破坏的东西作为参照物,以便将来产生位置的分歧。

4.4调解要规范

2023年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模板篇二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合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第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第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处理机关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为依据,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林业、水产、水利、水电、农垦、地矿、铁路、交通、军私等方面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章名】 第二章 处理原则和依据

第七条 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依据。无上述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主据确定土地权属。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九条 农民集体使用另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使用满二十年,县原所有者在此期间未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现使用者;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

(三)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退还原所有者。无法退还或确需继续使用的,可补办用地手续,土地所有权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十一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办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经批准用地的,应予退还;无法退还或确需继续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按当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给予补偿,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

(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占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已签订用地协议,或已给予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不符合上述情况的,退还原所有者,但从事农业科研、良种培育且土地利用合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维持土地使用现状,参照当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科研单位的生产、科研用地,参照前条款定的原则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占用,已作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无偿占用的,参照当时规定的标准酌情给予补偿,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前项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卖房及其他附着物的,由买方依法申请补办征地手续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现使用单位或个人。

(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经批准使用的,退还原使用单位;无法退还或确需继续使用的,补办土地划拨手续,确定使用权。

(三)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联营、联建、入股,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确定使用权。

第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铁路留用土地权属不清的,按照铁路留用土地的有关规定确定权属。

铁路用地在土改时已分给农民且有据可查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土改时未分给农民,但一直由农民使用,且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行和生产建设的,可继续使用,铁路建设需要予以收回的,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土地所有权不变。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使用界线不清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使用权及其范围。国家需要收回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三)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依法处理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后建房,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按照《办法》规定确定使用权。超标准部分,按前项规定处理。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处理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占用地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定。

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作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同一块土地重复划拨、征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照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根据最后一次划拨、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章名】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确定处理机关:

(二)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省外或省属以上单位(含省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与省土地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裁定;协定不一致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十条 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机关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处理机关。

第三十二条 申请处理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

(三)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第三十三条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决定不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上级受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再次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处理申请受理后,受理机关应当确定承办人员。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承办人。

同权属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经处理机关批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报处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上一级处理机关对下一级处理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变更。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和破坏其附着物。

第三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处理机关对各方提供的证据应进行分析、调查,并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第三十七条 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应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减原土地所有者的农业税。

依照本条例规定,变更集体土地所有者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准并相应变更农业税纳税人。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破坏生产及其设施,故意制造纠纷,煽动群众闹事,提供伪证,阻挠处理工作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该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间界限的依据是: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实施之日;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为“文化大革命”开始之日;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为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为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之日;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

本条例中的起止时间某年某月某日“以前”不含当日,“以后”含当日,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起止时间均含当日。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省过去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跨自治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权属案件。第十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国务院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土地权属争议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土地权属争议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者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一)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三)有关证据;(四)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或材料。

第十九条 在办案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有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在实地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缴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二十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证人证言;(六)其他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和破坏土地上附着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四)处理结果;(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三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3年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模板篇三

申请人:xx镇xx村桃坪组。

代表人:刘c、刘x

被申请人:xx镇xx村甲村组

代表人:刘、刘x

申请人xx镇xx村桃坪组与被申请人xx镇xx村甲村组因地名为“一碗水”的土地权属争议申确认所有权,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x年落实县林改登记时,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积约80亩左右,刚填到这块林地时,被申请人(代表)刘x出面到林业站向勾图人员打招呼,阻挡不予填表,称此林地有争议。此后,申请人多次向林业站反映要求填证,都因刘x出面于预未果。x年12月21日又向xx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x年3月10日,镇人民政府指派镇林业站、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综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我组村民刘太林、刘太坤等12户村民均出示了x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户时,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明细登记》证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记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权证》。所争议林地的荒山,弃耕地共计面积约80亩左右应归属于我桃坪组。

被申请人刘,村委会主任(代表刘x:村民无授权委托书)除在调查中口头声称该争议林地属于甲村组外,无书面证据提供。

调查取证情况:

一、申请人桃坪村民组村民:等11户村民均提供了x年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权证》。由刘安轩提供的正安县人民政府1952年颁发给当时的村民刘庆光《土地房产所以权证》。该证中明确将荒山“一碗水”改给村民刘庆光。在调查中,被调查人原退休干部郑周华以书面形式陈述了该争议林地在x年3月承包过程中的具体经过,认定该林地、荒山、弃耕地属桃坪组村民集体所有。

二、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没有能证明该林地、荒地及弃耕地属于被申请人的书面证据,而该组村民代表徐世文认为;该争议林地系解放初期属于谢坝区,但无证据证明;村民代表(组长)刘认为:争议地74年——79年全部弃荒就没有人管了,83年没有分到户,也没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积约700亩;村民代表刘太培认为:我们“没有土地证,入社证据我们不清楚(具体是谁的我们不了解)。

一、争议林地地名:“一碗水”。

二、争议林地面积及四至界畔:以调查组现场所勾草图,争议双方及在场人签字认定的四至界畔为准。

三、争议地内的林地、荒山、弃耕地归申请人集体所有。

四、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x年五月十五日

2023年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模板篇四

不知道行政处理决定书是怎样的?没关系,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仅供参考。

被处理人:杨身份证号: 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月23日xx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位于xx县城关镇解放路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xx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x年8月6日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xx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责令你公司于x年4月30日前凭《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xx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xx市民防办公室

x年3月24日

2023年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模板篇五

你公司于x年6月在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城南路以南(公司院内)建鞋业综合楼过程中超建一层,面积1220m2。为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x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监行决字()第000号,对你公司作出了限期补办规划手续和罚款222800元的行政处罚。

撤销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x年12月28日作出的建监行决字()第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重新调查后依法处理。

某某市城市管理局

x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