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部队住房清退工作报告(模板5篇)

时间:2023-09-04 19:01:47 作者:碧墨 工作报告 最新部队住房清退工作报告(模板5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部队住房清退工作报告篇一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的文件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的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是对计划安置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我们都要满腔热情的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3号文件明确规定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一)工作机构。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设立相应机构。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计划。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担任师、团级以下职务(含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50周岁、团职45周岁、营职40周岁、连职35周岁、排职30周岁);2.受军队编制名额限制不能使用的;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5.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三)安置地点。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工作分配与就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五)待遇。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级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授予称号的比照地方享受相应待遇。

(六)培训。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七)社会保障。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社会保险待遇。

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社会保险。

(九)管理与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的重要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及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部队住房清退工作报告篇二

公积金二套房贷的问题也是得到了更多的人的关注。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住房公积金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住房公积金新规定

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均可提取公积金: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离休或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4、缴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

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 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 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将受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 骗贷住房公积金处3倍罚款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联合发文称: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部队住房清退工作报告篇三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两规定一办法”,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展干部职工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要求,加强干部职工住房管理,清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做到“无多占、零违规”,为我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一)清退对象

全局干部职工,含退休职工。

(二)清退范围

1、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2、违反政策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

5、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清退原则

干部职工家庭(指夫妻,下同)有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清退。

1、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房改住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超过一套的,必须清退。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规定分别购买的,不属于清退范围。

2、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已参加的必须清退。

3、干部职工家庭购买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已购买的必须清退。

4、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必须清退。

5、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有住房的,必须退出租住或占用的公有住房。干部异地调动,在新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按政策规定租住公有住房。

(四)清退方式

清退对象凡占有属于清退范围住房的,必须退回住房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已撤销的退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清退整治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

通过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文件,熟悉、了解此次清退处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做好住房清退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14年6月15日前完成)

按照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总体部署,确保清退活动不走过场,清退范围不留死角,清退对象不遗漏,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带头清退,自觉接受监督。全体干部职工本人要严格对照住房政策规定填写参加房改、享受保障性住房等情况,认真填写《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申报登记表》,无违规多占住房情况,或有多占住房情况但已完成清退整改的填写《干部职工家庭政策性住房零违规报告》,各站所负责收集各站所干部职工填写的表格,并依据相关政策,认真审核登记表,认定有违规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与登记表一并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干部职工上报的登记表经局领导审核后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阶段:整改清退(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

按照审定的整改意见,对存在的违规问题,组织有违规多占住房情况的干部职工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清退,各站所填写《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统计表》和《本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报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总结汇报(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各站所上报的统计表及情况报告,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汇总表》及我局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总结一并上报县清房办。

部队住房清退工作报告篇四

摘要: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

军队产权的风险

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在物欲横流,商品房价格水涨船高,如日中天的当今,军产房,却似乎一直隐藏在一个黑暗的角落,不仅几乎从不在主流媒体上出现,甚至连中介都少有提及,只在一个很小的圈子中缓慢的流通.市场上,哪个楼盘是军产房,往往只能通过向熟人打听才能得知.军产房的价格一般为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一半,但是市场上充裕的资本却多少年来对其视而不见,究竟军产房的秘密何在?就让笔者来为您揭开其中的奥秘。

三、交易问题。相信大多数朋友都知道,军产房无法按揭,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却很少有人去思索为什么军产房无法按揭。其本质原因在于,因为军产房在法律上不属于个人产权,所以银行根本不会承认其“房产证”的抵押,任何担保机构也不会对其进行抵押担保。因此,军产房对炒房者来说几乎被有交易价值,不仅升值慢、投入大,而且脱手困难风险大。全款支付一百万的房款,按揭商品房的话,可以购买价值300万的房产。相当于把资金放大了3倍。对于自住客来说,很难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一旦支付,就要做好终身不换房的准备。

五、查档问题。军产房的产权归部队所有,归部队管理,所有档案资料全部保存在军区。也就是说,地方上的房管局、档案局查不到任何军产房的档案资料。在东南亚证券公司横行,假证满天飞的今天,请问你如何确定卖家是真正的业主,即使过户了你如何确定房产已经划到了你的名下?现在中介骗钱的事情已经不是一单两单了,找租客扮业主,做个假证,分分钟骗光你全套身家,至少也吃你个定金没商量。

六、开发问题。严格的来讲,划给部队作为驻地的土地,是不能用来开发房产的。但是在中国,咳咳,有些话不能说。反正部队用驻地的土地,联合开发商建了房子,悄悄卖掉,再自己给你发地方上不承认的房产证。这其中的事情,大家可以自己想想。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而且是没有人监理、检察的,其质量……。而且见过军产房的人都知道,军产房一般都是筒子楼,管理混乱,物业钦定。

七、户籍问题。因为军产房属于部队用地,大家家里如果有军人就会知道,军人参军都会注销户籍,注销身份证。所以军产房是无法迁入户籍的。

八、学位问题。和上面的情况一样,军产房是没有学位的。

九、补偿问题。因为产权不属于个人。所以因拆迁、土地变更用途等需要补偿时,个人是无法得到补偿的。这点在大型城市尤为明显,因为大型城市此前划给部队的军事驻地,随着城市化的进行,已经不需要驻军了,所以早晚土地是要重新规划的。

部队住房清退工作报告篇五

 1、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1)指点思想。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则上与军队在职干部履行统1政策;国家、军队、个人公道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动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2)住房保障方式。已安置住房的,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4、5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开工建设的住房;住房还没有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能够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

(3)住房保障方式的肯定。已列入安置计划,其住房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变。住房还没有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核实,军队大单位干部、营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肯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房用地已落实的第4、5批离退休干部,其建房地点不再改变。

2、实行住房补贴和货币补差?(4)补贴对象。未按房改本钱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租住已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1次算清记帐,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

(6)住房补贴标准。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份构成。1999年,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的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一年8元;在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离退休干部安置地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安置计划肯定。地区补贴标准与军队在职干部地区补贴标准相1致。

(7)住房补贴额计算。1次算清的基本补贴额为:1999年12月份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一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离退休干部的月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依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计算。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之前增加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包括退休时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之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补助和护教龄补助)。

1999年12月之前离休、退休干部的军(工)龄月数,依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

令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之月止:1992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计算到1992年6月止。

个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按x〔1999〕19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职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履行。

(8)补贴发放原则。根据安置计划和国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补贴资金及房源情况,实行先退先补的原则,优先照顾边远艰苦地区和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

(9)购房未达标的货币补差。已购买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已安置住房、住房已开工建设的离退休干部,不予退房。其中,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末到达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具体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3、现有住房的出售与出租?(10)现有住房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现有住房,是指已安置的住房及第4、5批已建成和已开工建设的离退休干部标准房。第4、5批已开工建设的住房及附属用房,由承建单位按原方式建成。

(101)现有住房的出售。2000年1月1日以后出售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住房管理单位根据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文件规定组织实行。

(102)现有住房的出租。离退休干部继续租住现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改革和租金使用按有关规定履行。

(103)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出售现有住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保存30%作为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份专户存储,严禁挪用。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5批建房计划还没有开工建设和第5批以后需建设的离退休干部住房。

(105)新建住房的建设。离退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建设。户型、面积应斟酌离退休干部的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同职级军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军队承建的,由军队干部部门和基建营房部门编制建设计划,基建营房部门组织实行。有条件的,经军队大单位干部、营房部门批准,也可参加所在部队或地方组织的住房建设;地方政府承建的第4、5批新建住房,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编制建设计划并组织实行。

(106)计划管理。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是国家住宅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组成部份,继续按原规定程序编制下达。

(107)优惠政策。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继续履行国务院办公厅、x办公厅国办发〔1991〕9号文件关于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和人防、绿化等费用,其实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它费用的规定,同时享受国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108)新建住房出售。新建住房只售不租,由住房建设单位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楼层、朝向等调理系数履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还没有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遗孀购买住房,可按房改本钱价计价,按有关规定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军(工)龄折扣。集中统?建的住房,优先向计划安置在该点的离退休干部出售,适当照顾边远艰苦地区和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

离退休干部付清购房款后,具有全部产权。

自建、自购的住房,产权归己。

(109)附属用房。附属用房与离退休干部住房1起计划建设,具体建设比例另行制定。附属用房建设经费已下达的,应保证专款专用。

(210)公共维修基金。新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提留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履行。

5、经费来源与管理?(2101)经费来源。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和附属用房建设经费,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申请,财政部依照列入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人数的住房补贴标准核定,专项安排。

(2102)经费的管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附属用房建设经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现行的离退休干部建房计划、财务管理办法及时下达给住房建设单位。

新建住房所需经费,主要从中央财政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中安排。离退休干部购房时,其住房补贴由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单位在购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拨付给售房单位。

第4、5批离退休干部购买新建住房的住房补贴主要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建房经费中转化。

批准自理住房的,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先领取不超过50%的住房补贴,在退出原住用的公房后,再领取剩余部份。

(2103)住房公积金。离退休干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移交政府前按连队规定履行;移交后依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民安发〔1993〕9号文件规定履行。

(2104)提租补贴。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改革按军队有关规定履行,提租补贴经费移交前由军队负责解决,移交后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6、军建住房的移交和管理

(2105)住房移交。现有住房移交,按民政部、财政部、总顾问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9〕政干字第2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与营辨别不开的住房、与在职干部住房1起计划建设的住房、购买的军队现住房,暂由原住房管理单位管理,国家下达的住房管理费用按标准拨付给部队住房管理单位。

集中建房的所(点)移交安置管理单位。

(2106)住房管理。离退休干部住房生活设施配套,能构成独立院落的所(点),有条件的,实行物业管理,可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管理;购、租住房并存的所(点),实行有偿服务,逐渐向物业管理过渡;与在职干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队单位的住房管理规定履行。

住房管理由住房管理单位组织实行。

7、附则?(2107)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履行。以往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1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