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 房屋租赁的合同起诉状(优秀5篇)

时间:2023-09-26 18:41:13 作者:BW笔侠 合同 2023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 房屋租赁的合同起诉状(优秀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篇一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陆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新民初字第154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第一项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进行确认是错误的。

一审中,被上诉人诉求第一项为“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上诉人反诉请求第一项为“确认原被告租赁协议无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对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了请求,这也是一审庭审的争议焦点,故一审法院理应在判决时进行确认,而一审判决却故意回避该核心问题,这是明显违法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平顶山市陆顺商贸建材城二期协议书书》为有效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1、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实际上已认可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而占有使用费也只能在合同无效时才会产生。

2、206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平顶山市陆顺商贸建材城二期协议书书》一份。后上诉人依约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上诉人发现陆顺建材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是否取得上述证件就是本案的关键,5月26日,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证明显示,陆顺建材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一审判决中,法院仅以“陆顺公司和陈相刚于年6月6日所签订的《平顶山市陆顺商贸建材城二期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本案中依照现有证据,被上诉人并未取得上述证件,故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上述协议,因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三、协议无效,被上诉人应双倍返还上诉人房屋租赁定金40000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纳了定金两万元。被上诉人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没有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陆顺建材城迄今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检查,且《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规划、人防、消防、质检、供水、供电、供气等专项验收后,验收手续齐全后报市建委备案,须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陆顺建材城在不具备上述出租条件情形下,却依然违法出租,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故其应双倍返还上诉人房屋租赁定金40000元。

四、因协议无效,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损失共计900000元。

上诉人曾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期间共投入装修费用9000000元。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其中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另,《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依约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因被上诉人所建房证件不全,具有重大过错,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故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90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恳请二审法院能认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一审错判,做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裁判!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篇二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6月25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篇三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xx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篇四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四川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庄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广东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判决解除原、被告_________年8月1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物管费和水电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被告于__________年7月31日前自行撤出商铺内其安装的设备、设施,恢复原貌,付清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的物管费和水电费。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神仙树南路_______________号商铺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5年,自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并约定了双方若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该租赁合同约定交付了商铺,但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按约定支付租金,并长期占用商铺。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___

日期:________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篇五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2.请求确认原、被告1月1日所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月30日解除;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xx路xx号共60平方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7元/平方米,租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2015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2015年12月20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1月10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1月20日和2月5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2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据此不难看出,被告的行为实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起诉人:

年月日****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