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通用10篇)

时间:2023-10-08 19:34:44 作者:MJ笔神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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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篇一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采取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根据侦查回避的原则,其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师事务所

××律师

10月19日

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篇二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十二月五日

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篇三

郭力中诈骗案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到了许多法律与伦理道德问题。近日,郭力中不起诉一事再度成为热议话题。对此,我个人认为,虽然法律程序决定了郭力中不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对他的行为放任不管。反而,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提升我们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着力构建法治社会。

首先,郭力中诈骗不起诉一事引发了对法律程序的质疑。根据公开报道,郭力中在诈骗行为中涉及的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造成了社会恶劣影响。然而,他最终不受起诉是由于某些法律程序的限制。这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认为法律程序应该更加完善,对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做出更为严厉的制裁。

其次,郭力中不起诉事件应引发我们对道德观念的深思。无论法律程序如何,我们不能仅仅囿于法律的底线,而应该从道德的高度来审视这样的行为。诈骗行为涉及的是以欺骗他人谋取不义之财,违背了我们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而道德世界的构建并不仅仅依赖于法律的制裁,更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出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

然而,郭力中不起诉的判决也让我们对法律的一些不足有所认识。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涉及了巨大金额和众多受害者,但郭力中被认定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而不予起诉。然而,这样的判决也引起了一些争议,认为精神疾病是否应该成为免罪的理由。此外,案件的办理进程中还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需要更加严谨的审查。

最后,对于郭力中不起诉的心得体会,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积极参与社会建设。首先,政府应加大对法律程序和司法体系的改革力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类似案件不再发生。其次,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法律和道德教育的重视,使公民具备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最后,我们个人应该坚守道德底线,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努力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郭力中诈骗不起诉一事在我们社会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虽然法律程序导致了他不受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对此视而不见。相反,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提升我们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篇四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不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检移不诉[]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对扣押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

此致

审查起部门

年月日

侦查部门(印)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

书检移不诉[]号

一、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

前科情况。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立案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四、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和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处理建议。

五、落款:此致单位。

提出不起诉意见单位(章)

日期

六、附: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沅检公刑不诉〔20xx〕1号

被不起诉人陆勇,男,1968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xx20,汉族,大学本科,私营企业主,无锡振生针织品有限公司和无锡绿橙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紫金门花苑5号501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xx年11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xx年3月30 日由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沅江市人民法院决定,20xx年1月10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青松、张宇鹏,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于20xx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2日将本案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起诉至本院,同年7月10日本院将本案审查期限延期15天,同年7月22日,本院对陆勇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沅江市人民法院受案后,因陆勇经传唤不到案,于同年12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次日对陆勇作出逮捕决定。20xx年1月10日, 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本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xx年8月间,陆勇先后在互联网上以“samchina680406”名义从“诚信卡源”的淘宝店主郭梓彪(另案处理)手中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陆勇购买了这3张卡以后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农业银行卡用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

20xx年间,印度人jainsanjay在江苏省无锡市农业银行开办了jainsanjay和jainmadhu两个账户来吸取贩卖印度药物的涉案资金,在其两个账户无法操控的情况下,从20xx年1月开始,jainsanjay与陆勇合伙采用网上发邮件和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国内销售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产的“veenatloo”、“imatinib400”、“imatinib100”等药物,陆勇先后使用云南省普洱市病人罗树春和杨慧英两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为其收取售药资金。直至20xx年8月陆勇为了逃避打击、周转销售印度药物的资金,从互联网上郭梓彪的“诚信卡源”网店上购买了以夏维雨身份证办理的这张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1td”公司jainsanjay在中国销售药物的资金。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陆勇帮印度“cyno”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药物均未经中国进口药品许可销售。

自20xx年以来,陆勇销售这几种药物的金额达300余万元,期间又多次按照jainsanjay的授意将这些钱款汇给浙江省义乌市从事外贸的张金霞账户上。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为了进行同病患者之间的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xx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xx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使用药品说明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物的经销商印度赛诺公司,并开始直接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抗癌药物。陆勇通过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便宜,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网络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药品的行列。陆勇及病友首先是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在此过程中,陆勇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赛诺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由于前述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20xx年3月,经印度赛诺公司与最早在该公司购药的陆勇商谈,由陆勇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金霞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印度赛诺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陆勇在qq病友群里发布了印度赛诺公司的想法,云南籍白血病患者罗树春即与陆勇联系,愿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杨慧英的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勇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罗树春提供的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金霞账户,通知印度赛诺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免除了购药的病友换汇、翻译等以往的一些繁琐劳动。

在使用罗树春、杨慧英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树春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20xx年8月,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陆勇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金霞账户。

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陆勇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0xx0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陆勇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明陆勇购买3张借记卡的证据有:(1)扣押的网银u盾与绑定的手机卡;(2)银行借记卡开户资料;(3)淘宝交易记录;(4)银行交易明细;(5)郭梓彪的证言;(6)陆勇的供述等。

2、证明陆勇提供用于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账号的证据有:(1)证人潘建三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陆勇是20xx年,其女儿在网上发表一篇名为“谁能拯救我父亲”的文章,该文章被陆勇得知后,主动与其联系并为其提供帮助。陆勇建立qq群的目的,一是为方便病友,用于病友之间交流、交换问药的信息;二是在病友群扩大之后,组织病友与药品生产厂家协商降低药品价格。(2)证人罗树春、杨慧英的证言证明,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给陆勇使用。(3)证人钟小强、张爱琴等患者证言证实,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购买该药品非常繁琐,并有部分病友难以弄明白操作过程,陆勇为方便病友支付药款提供账户,使得患者及时获得药品,延续生命,患者对陆勇深表感谢。(4)有21名购药患者的证言及对应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购药患者或通过网络搜寻或直接与陆勇联系获知购药渠道后,汇款到陆勇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等银行账户,随后收到了印度赛诺公司邮寄的抗癌药品,同时,21名购药患者中多数的证言证明该药物确有疗效无不良反应,无人证明因服用该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5)陆勇的供述,其先后向购买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病友提供了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等账户,用于病友支付购药款。其供述还称,在网络qq群或病友交流会上对印度药品的推荐目的是“与病友间进行交流,提高白血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提供人民币账户更多的是为了解决患者不懂英文和国际汇款程序复杂的难题,而不是为了帮助印度赛诺公司销售”。(5)有部分购药者与陆勇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证明病友联系陆勇咨询购药及陆勇要求付款至指定账户的情况。(6)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协查“veenat100”等药物进口销售许可信息的复函》证明,公安机关来函中提到的“cyno pharmaceutical ltd”公司生产的“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物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库中未查到药物进口许可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沅江市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所冻结、扣押款项应依法处理。

陆勇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月26日

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篇五

附条件不起诉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优秀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缓刑”,即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不起诉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承载着一定的法治理念,还具有很强的法律后果,它展示了关爱和宽容的一面,它的存在也使得许多被控犯罪的人能够得到正确引导和重新培养的机会。

第二段: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护社会,即依照法律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即给予犯罪嫌疑人公正、平等、合法的法律保护,保障其正当权益;三是引导和教育,即帮助犯罪嫌疑人改正错误,健康、积极、向上地拥抱生活。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积极的刑罚形式,具有特殊的社会效果。

第三段:附条件不起诉的特点

附条件不起诉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它是一种充满人文关怀的刑罚方式,它通过检举、交代、退赃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体验到法律的严明,增强其诚信和纪律观念;同时,它又不仅仅是单纯的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是一种善意的引导和帮助,促进犯罪嫌疑人自觉地认识和改变错误行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人本主义的举措,它在维护社会安定、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人权方面都有积极的效果和作用。

第四段:附条件不起诉的现实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在现实生活中充满意义,它有助于缓解刑事案件积压问题,采用附条件不起诉可以有效加快诉讼程序,缩短整个司法流程,从而释放出大量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同时,附条件不起诉也有助于消费犯罪,即通过宽容和使用刑罚形式的灵活性,引导犯罪嫌疑人回到社会大众的轨道上来,继续做有益的贡献,为祖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是一项高度关注人性的刑罚措施,它展现了现代法律体系深厚的人文关怀,体现了人间真正的温度。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真正做到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不断推进新时代法治建设,实现法律目标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篇六

穗检刑不诉〔20xx〕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20xx年十二月五日

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篇七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知“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它既是对违法者的惩罚,也是对社会的保护。在实践工作中,我深感“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机制的灵活运用需要我们掌握较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自己在“附条件不起诉”方面的思考和体会。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罪事实后,依法可以按照特定的法定程序决定不起诉,或者起诉但在公诉过程中,依法可以按照特定的法定程序决定撤诉,但同时对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作出了相关条件规定。这样的规定既有惩戒作用,也有挽救作用,将目的是让违法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避免或减轻法律责任。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运用

在依法从严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法制公正,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灵活性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比如,在一些纠纷较小的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没有再犯罪可能性,对社会影响有限,而且已经主动赔偿受害人或履行其他义务,如果依然追究刑责,可能会增加社会的矛盾和不稳定。此时,合理运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手段,对违法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戒,同时也可以达到社会调和和修复的目的,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注意事项

在运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机制时,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充分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和犯罪事实,确保对案件有准确的把握。其次,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使被告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行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避免或减轻法律责任。此外,在刑事案件中,要针对被告人的人性化需求,如落实监督、督促、帮教等措施,增强被告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改变自己的行为。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附条件不起诉”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和参与社会调解等社会公益行为,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社会矛盾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中一些小的案件,运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样可以避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结语

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思考和体会,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制度的合理运用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人性化和社会的公正。当然,在 运用过程中,我们也要持续深化和扩充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打造专业化的法律团队,勇于创新、微调和优化业务流程,不断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品质,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奋力前行。

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篇八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及法定代理人李委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李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今年只有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情况下,为满足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和其父亲李愿意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唐赏

3月14日

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篇九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被不起诉人朱,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g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d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三月十五日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决定人王××,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位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不起诉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经审查查明: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3斤,应付人民币790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0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在李×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员×

××19××年×月×日

被告人匡××,男,22岁,重庆市渝北区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市汽车配件制造厂工人,住××市中山三路157号。1994年3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匡××打架斗殴一案,经××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1994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1994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匡××在劳动俱乐部门口遏到好友任××、唐××(均无业,另案处理)等人。任××、唐××邀匡××去打人,说他们被打了,匡××未加考虑答应了,他们于当晚8时来到石油路桌火锅城,以找钱未补为由,对火锅城老板冉××大打出手,导致冉××肋巴骨被折断,神智不清。后匡××停止了打斗,并叫任××、唐××等人不要再打了。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匡××亦供认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受他人驱使,动手打人,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是违法的。但鉴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有悔改表现,尚不构成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匡××不起诉。

检察长王×

19××年×月×日

互不起诉协议法律效力篇十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频频启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司法手段,受到了广泛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深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和体会。下面,我将从不起诉判决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等角度,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不起诉判决的基本概念

不起诉判决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案件后认为,事实不足以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或者不属于应当追诉的范畴,决定结束追诉活动的判决。换言之,不起诉判决是一种不向审判机关提交起诉书,而以检察机关不起诉作结的特殊判决。

二、适用不起诉判决的条件

不起诉判决是一种具有宽松性质的判决,其适用条件比较宽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起诉判决适用条件如下:

1、案件事实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形;

2、犯罪主体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事由,并已消除危害的情形;

3、被害人谅解;

4、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追诉的情形;

5、不起诉对社会公共利益不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具体操作流程

不起诉判决“三步走”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立案审查

检察机关收到案件,首先要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认定,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工作。

2、追诉决定

经过立案审查后,检察机关要对案件进行拟追诉或不予追诉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能追诉,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执行决定

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要立即予以执行。执行不起诉决定需要公开、透明的方式,让社会公众明白检察机关的决定是建立在对案件的科学认定之上的。

四、诉讼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控制诉讼风险是至关重要的。当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是合适的决定,就需要在决定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如何尽快结束该案件,并减少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

五、“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与价值

不起诉判决对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保护合法权益以及削弱司法权力过度扩张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价值。而“附条件不起诉”则是一种更具灵活性、更具实效性的司法手段,它可以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满足犯罪主体的个别需求,实现司法执法与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不起诉判决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司法措施,可以灵活适用,减轻司法负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也要看到,这种判决并不是涉及所有案件都可以采用的。针对不同情形,我们需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决定采取不同的措施,避免不当的及时解除协议,同时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