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工作报告解读心得体会(优秀5篇)

时间:2023-08-31 12:49:53 作者:念青松 心得体会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司法工作报告解读心得体会篇一

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我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全面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具体分管专项治理工作,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由高影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扎实推进正风肃纪工作,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经清理自查我局无违规现象发生。我局重点督查20xx年以来开支情况,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我局一直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照预算综合管理,无超预算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政策,无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无挪用公用经费发放奖励性补贴。我局规范使用公务接待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资金,无虚列支出、虚报冒领会议费、培训费及乱发钱物问题发生,也没有私设小金库等违规问题发生。

我局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财经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审查,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

司法工作报告解读心得体会篇二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立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民权利,为此,就必须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进一步讲,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公民权利。但保护公民权利是在通过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上达成的。诉讼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而一旦解决了纠纷,不仅保护了公民权利,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也实现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正是法治政府追求的目标。本次修法,在第一条中就突出写明了这一点。此外,新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可以调解,但范围限于赔偿、补偿和行使裁量权的案件,并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应有之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正在从管理转向治理。党的xx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主体也因此将由单一行政机关向多元主体转变。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新法第二条规定了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被告除行政机关外还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扩大诉权的同时,新法对受案范围虽仍为列举,但已在为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方面,作了必要的扩大,并为今后立法进一步扩大范围留下了空间。

引人注目的一条新增规定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诉讼的特点本来是代理人制度,但为了使中国的某些看不起司法、不屑于当被告或者平时官僚主义、不了解下属工作情况的负责人改变作风,同时也为了有助于实质解决争议,让这些人出庭还是有好处的。当然,新法和司法解释还都规定了不同的情况,总体来说,这个制度设计应该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的。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外力干预,根据多年经验,本次修法在管辖方面也作了一些修改。如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以上政府所作行为提出诉讼的,由中院管辖;又如设立跨区域的专属管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等。

对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的被告,新法将过去维持的由原机关当被告改变为由复议机关当被告的规定。这是由于实践中,复议机关常常因为不愿意当被告而都作维持决定的原因。新法规定复议维持的案件由复议机关和原机关都当被告,司法解释也已对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

新法增设了简易程序,以提高效率。明确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

新法增加了判决的种类,实现了合法性审查的宽度和强度两个方面的扩展,以适应诉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新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消除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的现象。

除此之外,还有多处修改,不再一一赘述。

总之,新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原行政诉讼法作了相当全面的修改。法条的数量从75条增加到了103条,大大推进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提升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力度。时值党的xx届四中全会以后,应该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对四中全会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要求的响亮回应!

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余年之后,迎来了第一次大修。新行政诉讼法体现了深化司法改革的政策要求,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在体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价值定位方面,可谓是与时俱进、亮点纷呈。新法回应了行政法理论界、实务部门和社会公众多年的期盼,在保障起诉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被告举证责任、行政案件调解、行政给付先予执行等方面均作出了很多新的规定。但是,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实际需要来看,还需要在新法规定的框架之下,在符合新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明确一些更加具体的规则。在法律规定相对粗梳的情况下,制定司法解释是必要的。

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据此,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我国,立案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由于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显得尤其突出。过去实行立案审查制,导致法院选择性立案,将一些“棘手”的案件“拒之门外”,致使许多“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无法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更加无法得到公正裁判。每年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只有十几万件,而每年涉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则达400万至600万件之多。这说明,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司法审判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而信访解决争议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实践中难免以讨价还价的方式决定处理结果,不符合“同等情况、相同对待”的法律原则,容易出现因人而异、助长反复申诉上访,不利于解决纠纷。实行立案登记制,是深化信访改革,将行政争议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必由之路。

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促进纠纷实质解决。《解释》对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利于真正实现行政诉讼从实质上解决纠纷的功能。还记得当年非常有名的“焦作房产案”,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结果相互矛盾,三级法院在十年间就一起案件先后作出了十八个具有结案意义的裁判。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织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有所担当,从实质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过去的实践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相互矛盾或者同一法院内部不同审判庭之间裁判相互冲突的情况比较常见,法院裁判相互矛盾的情况经常出现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诉讼案件中。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笔者也提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此次《解释》对于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具体问题,例如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时间、审判组织和裁判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更加有利于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在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作为行政权力的体现,这些以条例、规定、通告、办法等形式发布的“红头文件”,不仅数量庞大,而且与老百姓利益休戚相关。因此,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实践中,有些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由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越权错位引起的。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必要对“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唯有如此,行政诉讼才能发挥出标本兼治的作用。《解释》在新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这样的规定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审判权的功能定位,有利于防范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对正常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必要的实际影响,从根本上减少行政违法行为。

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有诸多亮点,但笔者认为,“第一亮点”是人民法院受案实行立案登记制。为什么立案登记制是“第一亮点”?因为立案是整个诉讼的入门程序,案立不了,当事人进不了法院的门,诉讼就不能开始,一切诉求都无从谈起。此前,我国行政诉讼一直实行立案审查制,许多案件,法庭尚未进行实质审查,就被法院“把门人”(立案官员)挡在门外,进入不了诉讼程序。对此,当事人很伤心、很无奈。他们的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满怀希望来法院讨个“说法”,但是他们还没有见到审理案件的法官,连说话、倾诉的机会都没给,更不要说讨“说法”,就让他们走人。而现在,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进入行政诉讼之门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降低了门槛,增加了对法院“把门人”的约束: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人,他们只能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也要先接收其起诉状,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把门人”不能自行提高立案门槛,不能为难起诉人,不能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拒之门外。否则,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将责令他们改正并依法处分他们。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立案登记制不仅适用于行政诉讼,也适用于民事诉讼、自诉刑事诉讼等。但是,相对于其他诉讼,立案登记制对于行政诉讼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较易于利用其管理权力、管理手段侵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这些被侵权的行政相对人虽然也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但行政诉讼是其可能获得的救济中最有效的救济。如果行政诉讼的这扇门向他们关闭,他们就很可能难以获得实际有效的救济。

此外,行政诉讼案件往往不仅涉及起诉人的个人权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如果不改变立案审查制,维持立案高门槛,将本应由法院受理,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拒之法院门外,排除对相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可能妨碍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功能的发挥,就可能影响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局和全局。很显然,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降低行政诉讼的门槛,尽量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尽可能多的行政争议纳入法治方式解决的管道,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其意义将远远超出诉讼本身。

其一,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登记的前提条件,即新行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例如,对其中的第三项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就需要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范围,对“具体的事实根据”有什么最低限度的要求等。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的内涵和外延,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才能高效地为起诉人办理登记立案事项。

其二,对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新行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这些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一律接受其起诉状、7日内立案、先予立案、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内容等。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对这些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应在上岗履职前全面了解和熟练把握,否则不能批准其上岗履职。

其三,明确对违法滥诉行为的应对和制裁措施,保证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正常运作。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诉权,而不允许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进行违法滥诉。对于新行诉法施行后当事人之间可能的恶意串通,或者非当事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行政诉讼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无理缠讼的行为,各级法院均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应对和制裁措施预案,包括驳回起诉、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只有扎扎实实做好以上工作,才能真正使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和有序地展开,使之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工作报告解读心得体会篇三

新京报:哪些内容是总理特别关心的?

总理关注的另一个方面就是重大政策举措。对于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求各部门要拿出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都是反复沟通、研究和讨论,最后才写到报告中。比如如何减轻企业负担的问题,报告中写入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

刘应杰:总理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也亲自加入了不少内容。比如“把发展硬道理更多体现在增进人民福祉上”;“坚守节用裕民的正道”;“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对雾霾要铁腕治理,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等,都是总理的原话。总理还会做一些比较细致而具体的修改,“让科研人员不再为杂事琐事分心劳神”,这句话就是总理提出来的。“以实干推动发展,以实干赢得未来”,也是总理提出来的,他特别强调实干。

4.热词是如何写入报告的?

司法工作报告解读心得体会篇四

本站司法考试专栏整理法大司考权威对2016司法考试大纲的详细解读。希望对2016司法考试考生能有所帮助。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近日公布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本栏目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简称“法大司考”)名师团队,深入解读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提取有效考点信息,帮助考生复习备考。

司考历来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由于司法考试深受“新增必考”规律的支配,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年考试大纲的变动情况。市场上一些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也都纷纷抢先 发布了相关的解读信息,但在此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大纲的解读并不应只停留在罗列“知识点变动”的层次,更重要的是要从大纲变动中获取有效的考点信息,以帮 助大家更有针对性的展开司法考试的复习。

换句话说,了解大纲的变动情况只是充分发挥大纲作用的基本前提,更重要的是要从变动的知识点 中抽取出今年考察可能性比较高的相关考点,毕竟,不是所有大纲变动的知识点都是考点,也不是所有的考点都一定会在今年的司法考试当中进行考察(由此来说, “新增必考”改为“新增常考”或许更为恰当)。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更希望这篇与其他机构相比显得有点“姗姗来迟”的大纲解读能够帮助大家有效的梳理大纲 变动透露出来的有效考点信息,给大家本年度的司考复习以实实在在的帮助,要知道,“好饭,从来都是不怕晚的”!

从总体上来看,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动规模较往年相对较小,几大部门法中,除了刑法部分的《刑法修正案九》、民法部分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行政法部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外,其他的部门法没有“重量级”的新法规出台,更多只是一些内容上的小 修小补。但大纲变化小,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重视今年的大纲修改,恰恰相反,由于“新增必考”的影响,今年大纲变动的部分可能较往年会更加密集的考查,这其 实也变相的给大家缩小了考试的重点范围。

以去年为例,常年稳定的理论法部分中新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立法法》修改”。当年新增, 当年就大考特考,其中法治理论考查了55分左右,《立法法》考查了6分左右(接近宪法分值的四分之一)。因此在大纲变动规模较小的今年,大家更要珍惜这些 考点变化,提升对新考点的利用效率。

1、 关于司法考试改革。今年的新大纲在大家非常关心的司考报名条件方面并未作出调整,继续参照去年的规定执行。但2015年12月国务院下达的《关于完善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却要求司法考试的改革措施要在2017年底全面落实到位,这就意味着2016年的司考将是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预计从 2017年开始将全面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否则就无法实现“2017年全面落实”的要求)。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条件上会更加严格 (排除在校生及非法本考生),通过条件也很有可能突破360的惯例(“意见”中明确提出“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来确定合格比例”),因此在此需中国 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老师强烈的建议大家认真对待2016年的司法考试,努力搭上司考的“末班车”。

2、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进入卷 四。2015年事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大年,在当年考查了17分左右(以往多在10分左右),在当前强调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大背景下,预计司法 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这个学科在2016年会进一步加强考查力度,起码会保持考试分值的稳定,这就使得这一学科的性价比进一步提升,大家要有足够的重视。今 年新大纲对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考点修改幅度较小(主要是在律师执业条件的保障方面),但在考查方式上却有相当惊人的变化,将其列入了卷四的考查范 围。关于这一变动信息,网上有一些“误读”,认为今年卷四会有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单独大题出现。

法大司考老师认为这样的解读方式 可能是不够准确的,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在卷四的可能考查方式,主要有二种可能性:第一种是“虽列入,但不命题”,因为将某一学科列入卷四科目,只 是意味着它可能会在卷四考查,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在这个学科上命题,这种情况最典型的例子体现在法理学和宪法上,这两个学科常年都会被稳定的列入卷四科 目,但实际情况是法理学只在个别年有论述题出现(2005到2015年总计5次),宪法学则更是从来没有命过主观题,鉴于卷四已经“很挤”的现状,司法制 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是不是会在卷四命题,还是要打一个问号的;第二种可能性是“既列入,也命题”,如果是这种考查方式,那么就又可能有两种考查方式,一个是 单独命题,一个是结合其它部门法(主要是诉讼法和法治理论)命题,由于卷四的题量限制,老师认为单独命题的可能性不高,大家主要要注意的是第二种附带性的 考查方式。如果是是结合法治理论命题,那么这类题目就不会太难,只要保证答题的政治正确性即可,必要时加入法治理论第三章第一节“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 相关内容。如果是结合诉讼法来命题,那这类题目基本上就又回到原有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选择题那种“是非判断”的老套路上去了,结合常识即可应对,在此 不妨直接给大家预测一下题目的“答案”:“题目中某法官或某律师或某检察官的某某行动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法官或律师或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ta无权或不 得作出、、、行动”,反之亦然。

关于复习重点与复习思路。今年新大纲虽然没有明确划定七大学科中的重点考查对象,但2015年12月出台的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却明确提出了要“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 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显然,从学科分类的角度上说,“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重点考查的学科全部都在司法考试 培训中“理论法学”的范围当中,分别对应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学和法理学(特别是第二章的后三节内容,即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相关 内容,这就提醒了大家在复习过程中要学会合理的在理论法学部分加大时间分配的比例。

另外,由于“意见”当中对于案例题考查方式的强调,也提 醒了大家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司法考试就是考背诵”的固有思维定势,做好考试难度提升的准备。因为按照考试大纲的规定,大纲对知识点的考查要求基本上可以 分为三类,即了解,理解和熟悉:前面两个不需要解释,而大纲中要求的“熟悉”实际上指的是考生要在实现前面两个要求的基础上,能够运用相关的知识点分析解 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这是一个“应用”层面的考查要求,比起了解或理解的要求层次显然更高。从这点来看,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要自觉地对自己提出更高的复习要 求,尽量做到对重点知识点的深入和精确把握,不仅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做题过程中要加大对案例题型选择题和案例分析主观题的练习比重,以全 面适应司法考试改革的要求。

司法工作报告解读心得体会篇五

201x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支持指导下,始终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以抓基层打基础、抓落实求突破、抓督考促显效为总基调,坚持做实职能、做亮品牌、做优管理、做好保障的工作思路,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均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抓好“六五”普法验收工作,迎接了督查组对我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济宁市首批“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法制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的复核验收,申报的南张街道艾平村被司法部、民政部表彰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成为任城区首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7月份区人大、区政协视先后组织视察组对我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深入到仙营社区、明珠小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沟镇水牛陈村、弘大集团等示范点,进行实地查看,对我区“六五”普法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8月中旬市“六五”普法检查验收组来我区进行检查验收,先后到李营司法所、仙营社区、区司法局“四个中心”、明珠小学、任城电力公司、区法院实地查看并给予充分肯定,10月23日,我区代表全市“六五”普法示范点迎接了省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取得圆满成功。重视普法阵地建设,在仙营社区建设了法治文化长廊,在南池公园建设了一处高标准法治文化广场。

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原有98名法制副校长的基础上,又聘任14名同志为济宁市第十二中学等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在社区和乡村,到喻屯镇万福家园积极参与“文化、科技、卫生、惠民”宣传,捐赠价值4000余元的法律书籍一批,并现场开展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在“运河之都邻居节”期间,通过设立法律宣传咨询站、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接待群众咨询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围绕“和睦邻里、和谐任城”的主题,重点宣传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惠民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和引导居民做遵纪守法、维护邻里和睦的好公民。

今年共申报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16个、制作普法宣传专题片1部、制作《法治任城》栏目45期,“法治任城”已发信息78期,会同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为中小学生做法制报告3场次,经层层推荐、严格考核,先后被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第三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同时也是济宁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县(市、区)。

抓好基层基础工作。持续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今年对全区司法所进行了2轮不同层次的摸底调研,充实17名人员到各司法所,目前全区司法所基本达到每所3人,解决了人员不足和分配不均的问题;投资10余万元,对唐口、金城、喻屯、长沟司法所进行了改建,与安居街道办事处合建新的司法所业务用房,目前已进入投标阶段,正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常抓不懈,截至目前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案件1751件,成功调处1724件,调处成功率98%以上。

进一步拓宽调解领域,继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之后,又在济宁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了“济宁市金盾保安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已经达到8个,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创新调解模式,仙营司法所和辖区内的派出所联合成立“公调中心”,依托派出所的“110接警平台”,今年已排查各类矛盾纠纷30余起,更加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

全力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在二十里铺街道试点推行“法治村主任”派驻,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法律服务村居行”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实现村居和法治村主任无缝隙对接,现已初见成效,自“法治村主任”派驻以来,为村里修改了重要合同16份,修改了村规民约42份,化解重大矛盾纠纷4起,赠送普法类书籍2000余本,区级以上信访案件同期减少20%。

管控特殊重点人群。开展好 “监管教育双轮驱动”活动,截止目前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79人,解除375人,目前共有社区矫正对象668人。今年以来共接收安置帮教对象522人,目前共有安置帮教对象1599人。每周五定期对新入矫社区矫正人员举行集中入矫宣告仪式,要求他们及监管人按时参加,使之充分认识社区矫正纪律的严肃性以及违规后果的严重性,今年已开展18次,累计警告处分社区矫正对象41人次,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走访、电话回访、定期报到等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了解矫正人员在矫期间的思想、生活状况,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除了做好这些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外,还定期举办专题培训,针对社矫正人员犯罪后的心理情况等实际问题,特邀山东省心理学会会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等专家授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排查,同时对其亲属宣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知识,形成协助矫正的合力。除了做好这些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外,还主动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初步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建成“远程监管帮教应用系统”, 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公文管理、视频交流等资源的实时共享。

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在全区律师行业开展了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百日攻坚”活动。通过规范内部监管、案卷质量、投诉查处、收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八个方面,实现了全区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明确,制度建设加强,服务质量提高的三大目标。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律师行业优势,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全区23家律师事务所180余名律师深入到重点工程、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中间,开展了“三牵手三促进”活动,通过构筑“三大平台”,提供“三式”服务,开展“三个一”法律服务活动,确保每家律师事务所至少牵手一个重点工程,每名律师至少牵手一个中小企业和一个村居(社区)。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先后到喻屯镇万福家园社区、惠普人力资源市场、市文化广场开展不同受众、不同主题的宣传活动。同时利用各类媒体强化宣传力度,今年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济宁市广播电视台在济宁新闻广播《依然热线》和济宁交通广播《我的汽车有话说》栏目中,开设了律师“在线释法”平台,全方位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截至目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18件,结案523件;共解答法律咨询1800余人次。

建设过硬司法行政队伍。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总结“解放思想—科学发展融合发展大讨论”活动,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上报总结报告;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做好“三严三实”第一专题教育总结工作,为第二专题学习打好基础;组织观看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邓小平登黄山》,领略了伟人为民情怀和亲民作风;做好共产党员微信、共产党员易信订阅使用工作,党员教育新阵地的重要作用,激励全系统党员干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激发党员干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