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诉讼的工作总结(通用9篇)

时间:2023-09-08 15:17:12 作者:FS文字使者 工作总结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诉讼的工作总结篇一

离婚的诉讼文书一般包括:离婚起诉书跟离婚答辩状,分别由双方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下面就介绍离婚起诉书的范本离婚答辩状的范本。

离婚诉讼书(范本)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其中50000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中的50000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离婚诉讼书-----离婚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武汉市xxx区xxx大道xxx号。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xx市xxx区xxx路xxx号。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xxx年相识恋爱,经过xxx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xx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在各自的事业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婚后,两人不仅在事业上获得了大丰收,xxx年xxx月还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

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先后与名叫xxx的女青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虑到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儿子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子童年的人间悲剧,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对答辩人保证不再做出对不起被告的事情,还对答辩人作出书面的保证,承认了对妻子不忠的事实,并下决心改正,答辩人也因此原谅了被答辩人的错误。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答辩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离婚起诉书范本(第二次起诉时适用)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书写离婚起诉书注意事项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原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xxxx年xx月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xxx.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为什么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如果有第三者应提出证据,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具体要求。向法院表明对婚姻关系的明确态度及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问题的意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诉讼的工作总结篇二

截止20xx年6月31日,法务部共审查、修改合同260份,其中销售合同86份,原材料采购合同55份;车辆配件、车辆维修、车辆辅助用油、机械设备、基建类合同53份;设备租赁合同(泵车、罐车、铲车租赁合同)35份;其他合同(办公用品采购、软件维护、清理外包、皮带外包等)31份。

(二)重大合同(标的额100万以上)履行情况分析

1、20xx年新签重大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分下

2、原材料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为缓解中心资金紧张,并降低采购成本,20xx年上半年中心以商承方式采购水泥,商承到期如未进行付款届时将面临巨大资金压力与诉讼风险。为防范风险,法务部一方面将配合销售部门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另一方面配合采购部与水泥厂家进行洽谈,必要时达成还款协议延长付款期限。

3、搅拌站机组改造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1)合同履行阶段:

顺义搅拌站机组改造目前正在进行基建工程,因地质原因导致基建施工中增加打桩降水工程量,加之一带一路、降水天气等不可抗因素的影响,机组改造工程工期延误较长时间。

(2)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总承包方对基建分包方监督力度小,致使分包方施工进度慢,时工期延误的重要因素。

(3)应对工期延误采取的措施:一是发工作联系函、律师函要求总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总承包方派驻工程监理人员,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监督管理;三是要求总承包方更换基建队伍,抢抓工期。

(三)合同审查签订、履行中存在的风险

1、合同审查中的不足

诉讼的工作总结篇三

^v^最高人民法院 ^v^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v^民事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诉讼的工作总结篇四

1.我公司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并处于处罚期内。

2. 我公司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那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3. 我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无犯罪记录。

4. 我公司在20xx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未被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c、d级及临沧市20xx年度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未被平为c级、d级施工企业。

特此承诺!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

诉讼的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事、劳动或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总行以及境内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境外分支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直接处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二)审批、指导和处理下级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三)审批、选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四)组织、协调本行和下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

(五)审核、管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八)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我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

总行对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的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下级行诉讼案件处理权限,由上级行根据该机构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诉讼案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别授权,动态监管。

下级行应当根据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及授权要求管理辖内诉讼案件。超过本行权限的案件,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并遵照上级行的批复处理。严禁越权审批或处理案件,严禁以任何形式规避上级行的授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七条

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八条

对被诉及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经营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风险再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肃查处内部有关责任人员,惩前毖后,清除隐患。

第九条

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尽职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

拟以本行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和有关部门应当事先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报送本行或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一)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前60天;

(二)本案保证期间届满前60天;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定期间届满前30天。

第十二条

起诉申请应当详细陈述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起诉理由,并对债务人有无财产可执行做出分析和说明。

下列资料应当与起诉申请一并提交法律事务部门:

(一)全部合同、借据、会计凭证、债权具体数额及相关证据资料;

(二)诉讼时效是否连续及相关证明;

(三)债务人(含担保人)的现状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抵押物或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

(五)债权债务变更材料;

(六)已经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

(七)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

案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法律事务部门可要求申请起诉的单位予以补充,有关单位有责任及时补充、完善案件资料。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收到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进行审查,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诉前论证。

第十四条

(一)案件法律关系及定性;

(二)现有证据的充分性及证明效力;

(三)诉讼成本分析;

(四)诉讼风险及诉讼结果预测;

(五)诉后执行情况预测;

(六)分拆诉讼标的可行性;

(七)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可能性;

(八)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手段。

第十五条

根据诉前论证的结果,法律事务部门应提出起诉审查意见。对于不同意起诉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单位另行研究解决办法;对于同意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凡是超过本级行审批权限的案件,应当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内起诉审查和诉前论证手续,然后以行文报送上级行审批。

报送上级行审批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事实及诉前论证;

(二)本行处理意见及理由;

(三)需要上级行批准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下级行报送审批的案件,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诉前论证不充分的案件,上级行可要求下级行予以补充后再进行处理;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予口头答复,随后正式批复。

第十八条

经上级行批准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当在收到批复30日内提起诉讼;超过时间未起诉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上级行报告未起诉原因,并取得上级行同意;否则,上级行原先做出的批复自动失效,下级行如果继续诉讼,应当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凡报经上级行审批同意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案件审理情况。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在20日内将诉讼结果、执行措施书面报告上级行。

第二十条

对一审判决不服,拟上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对终审判决不服,拟申请再审或提起抗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根据债务人(含担保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合理确定诉讼目标和标的金额,制定周密、可行的诉讼方案,不得盲目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决定起诉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相关诉讼事务,委派本行法律事务人员代理诉讼或与相关部门人员共同代理诉讼,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事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证据和其它资料,并根据需要参与案件诉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起诉以后,当事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有关信息,适时调整诉讼策略,努力实现诉讼目标,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疑难的案件,当事行可请求上级行给予指导和支持。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上级行可以组成专家顾问团,以会议研讨、现场指导、异地协调等方式,帮助下级行做好诉讼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

(七)有其他不能起诉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依本办法规定不予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非诉讼方式继续追偿,或依法进行债权转让、重组和处置。不予起诉的案件形成的损失,可根据行内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处理。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以本行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被诉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法院被诉通知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向有关部门了解或收集相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制定应诉方案。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资料、证据,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应诉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事实情况;

(二)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风险进行客观、详细的分析论证;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过本行处理权限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当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做好应诉准备,并于接到应诉通知后15日内逐级报送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

报批文件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事实、应诉方案、费用预算、诉讼结果预测、诉讼代理事宜的具体安排等。

第三十条

对本行确实存在过错且有可能败诉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当主动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诉讼风险,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

第三十一条

被诉案件的相关诉讼事务处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诉案件败诉后,当事行应逐案做出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对法院判决裁定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等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对案件暴露的内部风险隐患、管理漏洞等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防止再次发生此类被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应按月向上级行报告被诉案件情况。

一级(直属)分行应在每月7日前向总行报告上月辖内新发生的被诉案件情况,同时填报《被诉案件统计表》,并将被诉标的金额超过百万元的个案应诉方案一并作为报告附件。被诉案件情况报告包括:新发生的被诉案件总体情况及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诉案件情况报告中的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四)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应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直属)分行应按月向总行报告的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包括:

(一)单笔被诉标的金额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以上的案件;

(三)在60天内不同原告以相同诉讼理由起诉我行,诉讼标的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的案件。

总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级(直属)分行应向总行报告的被诉案件标的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上级行应根据下级行被诉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标的、诉讼结果等因素,确定重点监测行名单,采取现场检查、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减少被诉风险和损失。

第四章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以我行为原告获得胜诉的案件,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当事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行应根据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掌握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执行效果;同时,主动做好与法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执行胜诉法律文书。

第三十九条

当事行应注重现金执行工作,想方设法查找被执行人的现金财产,尽可能扩大现金执行成果。

第四十条

对异地执行的案件,当事行可请求我行当地分行给予协助,也可以请求上级行对有关工作予以协调,当地分行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对于以我行为被告或第三人且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主动与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沟通,通过采取执行和解、债务抵销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防止损失扩大或被强制执行。严禁发生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上级行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或增加对外赔付损失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

当事行履行败诉义务后,应及时采取诉讼或非诉讼手段,依法向相关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尽可能挽回我行损失。

第四十三条

对确有错误的败诉生效判决,当事行可采取申请再审、提请抗诉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外聘律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理诉讼案件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进行代理。

各级行可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本行法律人员代理诉讼案件,以节约诉讼成本。

第四十五条

外聘律师由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行内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外聘律师。

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诉讼案件,其代理律师应由上级行审批同意或聘请。未经上级行审批同意,当事行不得自行外聘律师或与律师签订协议,也不得先行向律师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定、择优选聘;

(二)标准统

一、公开透明;

(三)节省费用、控制成本;

(四)全程监督、动态考评。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应成立外聘律师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在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诉讼案件的外聘律师人选;

(二)审定外聘律师的代理费用和代理方案;

(三)审定本行的《外聘律师资料库》;

(四)监督、考评外聘律师。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采取集体审议、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行人员在聘用律师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严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幕后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九条

外聘的执业律师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择优选聘: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

(三)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实务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较为突出的执业业绩。

第五十条

各级行可参考当地法律服务市场公认的评价方法、本行与外聘律师的合作经验以及对律师的考评记录,择优形成外聘律师资料库,作为备选的合作对象。

第五十一条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上实行风险代理,将律师代理费用同诉讼结果及执行结果挂钩,督促外聘律师尽职代理。

外聘律师确定后,应当与其签订代理协议,并约定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在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当事行应及时与律师沟通情况,研究诉讼对策,对律师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出评价。对未尽职履行职责或者因工作失误给我行造成损失的代理律师,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诉讼费用及成本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应当按照节约诉讼成本、保证合理需要的原则,采取单笔授权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本行诉讼费和律师费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拟起诉的案件,事前应详细估算诉讼费用,科学预测诉讼结果和执行结果,确保通过诉讼至少可以收回诉讼费垫款。

诉讼费用的列支根据行内有关规定执行。律师费用据实列支,不得在诉讼费垫款科目核算。

第五十五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诉讼案件,相关的诉讼费用一律不得在诉讼费垫款科目列支。

第五十六条

以我行为原告起诉的案件,胜诉执行后收回的现金或资产变现后收回的现金,应当首先冲抵相关诉讼费用垫款,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

第五十七条

被诉案件败诉后形成的经济损失,各级行应当在两年内予以消化解决,不得长时间挂账。

第七章

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和档案保管

第五十八条

各级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行应依托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案件系统),及时录入诉讼案件信息,确保诉讼案件各项指标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六十条

各级行应当为案件系统配备系统管理员或系统操作人员。

系统管理员负责案件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用户管理,为用户设置操作权限及密码;

(二)处理系统出现的各种故障,调查分析故障原因;

(三)负责系统使用、维护和故障情况的统计,定期进行分析,向上级行提出改进建议。

系统操作人员负责案件系统的具体操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诉讼案件台账;

(三)及时向本行系统管理员报告操作故障,协助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应当制定系统操作规程,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性,防止系统被非法使用、数据丢失及非法改动。

第六十二条

各级行应当对本行诉讼案件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经审核无误录入的数据,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录入内容确实有误的,必须按照系统提供的方法加以改正。

第六十三条

各级行应建立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本行诉讼案件的特点、原因以及诉讼案件暴露出来的业务风险点和管理漏洞等进行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改进建议。

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实行半年报制度。各一级(直属)分行应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向总行报送《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和《被诉案件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集各种档案资料,保证诉讼案件原始资料真实完整。案件资料在诉讼过程中由承办人负责管理,结案后,除重要凭证原件退回有关业务部门外(可留存复印件),全部案件资料应及时移交本行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八章

奖 惩

第六十五条

各级行法律事务人员运用法律手段清收资产、挽回或避免损失、节省律师代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应当给予奖励。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六条

(一)违反诉讼案件授权管理规定,越权审批、瞒案不报;

(二)违反规定擅自外聘律师;

(四)案件胜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导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造成损失;

(五)隐瞒案件实情,导致诉讼不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七)违反案件系统管理规定,录入数据不实、擅自修改或删除系统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工银发[2001]46号)废止。

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三峡、苏州分行,各数据中心,软件开发中心。行内发送:各部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04年9月21日印发

-20-

-1-

诉讼的工作总结篇六

理赔中心2013年工作总结

一、2013年理赔重点工作

2013年对于理赔中心来说,是各项工作稳步提升的一年。理赔中心全年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方向,紧紧围绕“服务提升、过程管控、科技理赔、队伍建设”的核心工作要求,优化资源整合配置,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成本管控的科学性,提高理赔管理科技含量,有效激发理赔队伍活力,有力推动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二、2013年具体工作举措

(一)深入落实“多快好省”服务承诺,实现理赔服务贴心化 一是按照省公司推出的“多快好省”服务品牌,在以往各项服务承诺的基础上,推进接报案、查勘、定损、修理、接收单证、财务付款的全流程时效提醒和承诺服务。

务窗口设置的标准化。

三是加强与各产品线协同配合,提升内部服务水平。配合车商部到部分县区支公司进行送修资源对应送修码系统录入情况的实地督导;对产品线实施定时报告制度,强化理赔对产品线的服务和风险反馈作用;建立市、县两级公司之间的沟通反馈机制。

(二)切实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成本控制科学化

一是狠抓车险维修成本管理。重点改善县区公司送修资源落后局

二是通过加大人伤调节力度,加强外部合作。实现有效降赔。人伤调节的具体措施有:1、小额人伤案件自主调节,现场处理。2、住院伤者协商一次性医疗费。

商,认可后再下评定报告。

三是成立复勘组,与损余回收工作相结合,有效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理赔成本。

复勘范围及措施:(1)万元以上所有案件,百分百复勘。(2)逐案复勘,减损金额由理算直接剔除。(3)对于定损、核损人员提出有疑点的定损案件无论金额多少,也要百分百复勘。(4)承修单位未通知复勘,造成复勘工作无法进行的,扣减承修单位定损金额的10%。

日内完成旧件回收。

(三)加强流程管控,兑现考核制度,严肃法律工作 一是对案件估损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清理估损异常案件,做到案件估损随时变动,随时调整。并通过制度将估损充足率纳入到个人绩效考核,有效提升了一次估损的准确度。

发员工的主动性。

三是加强对法律案件的管理,做到逐案分析,庭审前给律师提供我公司的答辩意见,遇到疑难问题,与律师和法院做好三方沟通。同时加强律师的考核,定期抽查律师庭审情况,并记录赋分,与律师的续聘挂钩。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实现理赔队伍专业化 一是以总公司“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宣导为出发点,推行“我服务、我快乐”的理赔服务理念,通过理赔晨(夕)会,文化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理赔线和谐奋进的工作氛围。

二是进一步加强内部培训,从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强化培训等不同层次不断提高理赔队伍的专业技能。

三是深化绩效考核,激发队伍活力,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执行力,同时提升理赔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理赔工作目前成效

(一)案均赔款稳步下降 超额完成预算目标

227元,超额完成预算目标。

全市不涉及伤人案均赔款为3314元,全省排名第五;较同期下降了15%,降幅全省排名第三。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42元。

(二)理赔效率有待提升

均工作量。但由于新进的查勘员的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专业基础不扎实,缺少对案件处理的技巧,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受到了影响。目前已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省位列第十位。

提升了胜诉率。

能有较大提高。

(五)平板电脑使用率提前完成预算目标

截止到10月底,全市平板电脑查勘使用率为,定损使用率为,全市排名第六,并提前完成挑战目标。

(六)未决滞留案件处理缓慢

滞留案件的处理不熟悉。

四、2014年工作计划

(一)严抓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发展

1、通过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理赔中心的内部管控,提升理赔中心的团队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2、通过强化考核,严格管控,整肃理赔队伍,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3、通过对理赔人员的定期培训,提升理赔专业技能、服务水平及服务意识。强化对客户的诚心、诚意、诚恳的服务理念。

(二)加强环节监控,提升效率

1、以理赔管家为主导,进行案件各环节的随时跟踪和监控,建立超时预警机制,实现理赔环节时效的全面提升。 2、加强各环节的配合,做到案件随时督促,随时办理,避免发生延误的问题。使案件的流转更加顺畅和快捷。

(三)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理赔流程

1、规范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最大限度的实现人员的科学配置,有效的防止推脱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和和工作质量,规范操作行为。为考核的顺利实现提供依据。2、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制度,围绕理赔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的预期目标,定期进行跟踪考核,及时兑现奖惩措施。有效的激励员工,提升员工的责任心。

(四)加大诉讼案件调解力度,有效降低赔付

象。本着“尊重事实,平等协商、能调不诉、节约成本”的原则,建立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

2、根据实际情况,与交警及法院合作,搭建专门的调解平台。

鱼我所欲也

[ 先秦 ] 《孟子》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诉讼的工作总结篇七

一、2013年理赔重点工作

2013年对于理赔中心来说,是各项工作稳步提升的一年。理赔中心全年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方向,紧紧围绕“服务提升、过程管控、科技理赔、队伍建设”的核心工作要求,优化资源整合配置,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成本管控的科学性,提高理赔管理科技含量,有效激发理赔队伍活力,有力推动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二、2013年具体工作举措

(一)深入落实“多快好省”服务承诺,实现理赔服务贴心化 一是按照省公司推出的“多快好省”服务品牌,在以往各项服务承诺的基础上,推进接报案、查勘、定损、修理、接收单证、财务付款的全流程时效提醒和承诺服务。

二是坚持以“客户满意”为检验标准,紧紧抓住个人客户感受和整体客户满意度两个重点,站在客户的角度,梳理从报案到付款全流程接触客户的节点,实现理赔人员着装、用语、查勘车标识、理赔服务窗口设置的标准化。

三是加强与各产品线协同配合,提升内部服务水平。配合车商部到部分县区支公司进行送修资源对应送修码系统录入情况的实地督导;对产品线实施定时报告制度,强化理赔对产品线的服务和风险反馈作用;建立市、县两级公司之间的沟通反馈机制。

(二)切实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成本控制科学化

1、小额人伤案件自主调节,现场处理。

2、住院伤者协商一次性医疗费。

外部合作的具体措施有: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混乱,造成伤人案均居高不下的不利环境下,我公司主动联合全市其他财险主体,与固伦伤残评定机构达成共识,建立合作,最终的评定结果,双方共同协商,认可后再下评定报告。

三是成立复勘组,与损余回收工作相结合,有效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理赔成本。

复勘范围及措施:(1)万元以上所有案件,百分百复勘。(2)逐案复勘,减损金额由理算直接剔除。(3)对于定损、核损人员提出有疑点的定损案件无论金额多少,也要百分百复勘。(4)承修单位未通知复勘,造成复勘工作无法进行的,扣减承修单位定损金额的10%。

损余回收工作:(1)万元以上复勘案件一车一收。(2)一车一回收单,由报价岗审核回收单,并盖章。(3)万元以下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旧件回收。

(三)加强流程管控,兑现考核制度,严肃法律工作

一是对案件估损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清理估损异常案件,做到案件估损随时变动,随时调整。并通过制度将估损充足率纳入到个人绩效考核,有效提升了一次估损的准确度。

二是根据省公司的考核办法,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移动查勘定损管理办法”,将数据拆分到个人,实现月考核,月兑现。有效的激发员工的主动性。三是加强对法律案件的管理,做到逐案分析,庭审前给律师提供我公司的答辩意见,遇到疑难问题,与律师和法院做好三方沟通。同时加强律师的考核,定期抽查律师庭审情况,并记录赋分,与律师的续聘挂钩。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实现理赔队伍专业化

一是以总公司“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宣导为出发点,推行“我服务、我快乐”的理赔服务理念,通过理赔晨(夕)会,文化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理赔线和谐奋进的工作氛围。

二是进一步加强内部培训,从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强化培训等不同层次不断提高理赔队伍的专业技能。

三是深化绩效考核,激发队伍活力,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执行力,同时提升理赔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理赔工作目前成效

(一)案均赔款稳步下降 超额完成预算目标

截至10月份,全市涉及伤人案均赔款为29029元,全省排名第八;较同期下降了17%,降幅全省排名第二。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27元,超额完成预算目标。

全市不涉及伤人案均赔款为3314元,全省排名第五;较同期下降了15%,降幅全省排名第三。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42元。

(二)理赔效率有待提升

车险理赔周期没有保持住年初的好势头,上半年通过引进大学生和县区间内部调节的手段,充实和完善了人员的分工,有效均衡了人均工作量。但由于新进的查勘员的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专业基础不扎实,缺少对案件处理的技巧,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受到了影响。目前已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省位列第十位。

非车险理赔周期表现较好,一直处于全省前三名,值得肯定。

(三)法律诉讼案件的管理规范化,对律师的管控制度化,有效提升了胜诉率。

截止到10月,我公司法律诉讼案件712件,累计减损万元,胜诉率达到51%。通过案例的答辩,化解了大家对保险的误解,使法官的判决更加公正准确。

(四)估损充足率明显提高

截止10月底,与2012年底的未决清单对比,估损充足率为。而与上月未决清单对比,估损充足率已提升为,全省排名第五。由于今年的估损情况较好,预计在2014年估损充足率能有较大提高。

(五)平板电脑使用率提前完成预算目标

截止到10月底,全市平板电脑查勘使用率为,定损使用率为,全市排名第六,并提前完成挑战目标。

(六)未决滞留案件处理缓慢

未决案件的滞留率较高,1、缺少有针对性的方法。

2、考核力度不够,相关人员的主动性没有调动。

3、人员变动较大,新进人员对滞留案件的处理不熟悉。

1、通过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理赔中心的内部管控,提升理赔中心的团队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2、通过强化考核,严格管控,整肃理赔队伍,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3、通过对理赔人员的定期培训,提升理赔专业技能、服务水平及服务意识。强化对客户的诚心、诚意、诚恳的服务理念。

(二)加强环节监控,提升效率

1、以理赔管家为主导,进行案件各环节的随时跟踪和监控,建立超时预警机制,实现理赔环节时效的全面提升。

2、加强各环节的配合,做到案件随时督促,随时办理,避免发生延误的问题。使案件的流转更加顺畅和快捷。

(三)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理赔流程

1、规范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最大限度的实现人员的科学配置,有效的防止推脱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和和工作质量,规范操作行为。为考核的顺利实现提供依据。

2、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制度,围绕理赔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的预期目标,定期进行跟踪考核,及时兑现奖惩措施。有效的激励员工,提升员工的责任心。

(四)加大诉讼案件调解力度,有效降低赔付

1、加强与法院、交警部门的沟通联系,快速、高效化解保险纠纷和矛盾,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本着“尊重事实,平等协商、能调不诉、节约成本”的原则,建立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

2、根据实际情况,与交警及法院合作,搭建专门的调解平台。

诉讼的工作总结篇八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 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别在年月 日、月 日和月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但均催讨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

年月日

诉讼的工作总结篇九

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为现实服务实现突破。(一)为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全面实施国家黄蓝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区的新跨越,由区政府主办、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承编的《概览》一书4月份全面启动。该书8月份进厂印刷,现正在校对印刷稿,12月份出版发行。(二)上半年,由^v^区委办公室、^v^区委党史研究室、区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的《辉煌》出版发行,该书40万字,图文并茂,全面总结回顾区期间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展示发展的宏伟蓝图,存史资政,启迪未来。(三)针对史志工作实际,组织人员编纂了《区情(袖珍版)》,此书为领导口袋书,设计新颖,携带方便、内容简明、易于浏览,是区的一本小型生活百科全书,9月份已出版发行。

(六)积极外出采购志书,加快推进方志馆建设。加大对现有书籍、资料的管理力度,完善制度,严格志书出入借阅。本着少花钱多购书的原则,多次到省等地志书市场实地考察,广泛电话联系各地史志办、志书经销商,多渠道采购和交换志书,已新购和交换志书200余种500余册。年初,区编办批复了区方志馆机构,史志办加挂方志馆牌子,并批复了2个内部科室。方志馆建设得到进一步推进。目前,馆藏1150种,6000余册。

(八)完成了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按照省、市史志办下达的文件,已按时完成为省、市年鉴区供稿作任务。按照省、市史志办《关于举办首届齐鲁新方志论坛的通知》,积极撰写方志理论研究文章,报送优秀文章2篇。完成省人文自然遗产摄影作品大奖赛稿件征集报送工作。

(九)其它工作齐头并进。一年来,全力做好帮扶村、党建、精神文明、经济发展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积极加强调研、信访和统计工作,群团、妇女工作同步推进。

二、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