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三个规定内容心得体会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09-30 15:22:35 作者:字海 心得体会 最新公安三个规定内容心得体会总结(精选5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安三个规定内容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安民警三个规定集合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民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民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民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总之,“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期,中队组织重温“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部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怀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流行为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学习,更深更透地学习领悟“三个规定”文件精髓,杜绝知法犯法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学习,总结了三点体会:

体会一: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机制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我们必须首先做到知法讲法,以法律为底线,以法律为准绳。公务人员违法违纪往往从细小的不良作风开始,如果民警从一开始就不用公款消费、公车私用,不收会员卡、不进娱乐场所等,在一些细节上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并通过制度的小惩大诫,对腐败的发端就予以遏制、预防,对“针”不偷,对“金”的诱惑自然就会多加考虑,犯错误的几率就会减少很多。在制度机制的建立上,要强调机制的系统化和程序化,大到警务机制的改革,小到每起案件的文书,都要制定规矩,让人有所遵循,切实杜绝制度机制的漏洞。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执勤时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的制度就会变成“铁板”,没有疏漏和短板,也可以做到有据可查经得起查。哪个细节出错了,就从哪个细节倒查,不折不扣地执行问责,使得制度既有实体性的硬性要求,又有程序性的规范操作,还有监管性的奖惩机制。

体会二:积极推行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环境。

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其实并不难,关键在于执法要透明公开,长久以来,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一直备受关注。作为公安民警,执法时必须做到执法公正、程序公开。具体来讲,比如办理一起案件,有没有明确的规定、透明的程序、有多少知情权,参与办案的民警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要求的程序,程序是否有被修改的痕迹,有没有利益相关或冲突的情形,所有这些构成了“公开模板”,只有通过记录程序的方方面面,引导社会群众参与监督,全程透明,减少机会,就能预防绝大部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也要更加积极广泛地推行信息公开,包括警务公开,网上执法综合平台,都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但还需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

体会三:着力加强教育引导氛围的深入人心。

思想是一切行为的先导,违法违纪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作用而成的结果,不将环境的因素、个人的心理考虑在内,就无法去除根源。“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要从根源上去除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使各项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能够入心入脑,深入人心,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与训诫,及时帮助那些涉足不深的人员修正方向,为他们纠错改正提供渠道,不致于一失足就成千古恨。同时,要加强队伍纪律建设,不能忽略队伍内部社会关系的调试,注意关系中社会性的一面,多些人性化的东西。通过建立健全良性的工作体制、和谐的人际环境和公平的升迁机制,形成浓厚的文化环境氛围。

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21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在这次政法干警教育整顿过程中,再一次深入学习了司法工作的“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对执法工作从上级、内部和关联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干预执法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是党中央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也是全面推进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为此,院党组多次组织全院干警以不同方式对“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和最高检、省院领导指示精神的学习。引导干警深刻认识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通过再学习、再熟悉、再掌握具体规定内容,真正做到入脑入心。

落实好“三个规定”重要的就是建立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严密执法关节,建立监督约束机制,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和具体要求,杜绝司法腐败的土壤,才能有效地在执法过程中落实好“三个规定”。有效的执法体系建设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助力推动“三个规定”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汲取“孙小果”“任爱军”等案件的经验教训,在法院干警中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慎用手中权力,树新风正气,治顽疾瘴气。通过教育整顿在思想上进行一次洗礼,在行动上经受一次考验,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干好法院工作靠的就是软实力,靠的就是法院干警的政治站位、敬业态度、认真精神和业务水平。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执法环节,确保司法公信力,提升工作干劲,大力发扬孺子牛、拓荒牛和老黄牛的精神,全力做好自身工作。

“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公安三个规定内容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三个规定是指中国党中央为了保持党的纯洁性、保持党风政风清正,于2016年12月发布的三项硬规定。这三项规定包括中央委员会每年有一定次数的集中学习时间,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以及领导干部不得在特定日子进行搞钱币交易。这些规定在中国党的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严肃党内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持党风政风清正。在日常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这三个规定的效果和意义。

首先,中央委员会的集中学习时间规定有效地促进了党员的理论学习。党员作为党的先锋队员,在理论学习上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而中央委员会每年集中学习时间的规定,将党员的学习纳入日程,使得党员不再有理由不去学习、不去提高。这种集中学习的方式,不仅可以加强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还可以确保党员对党的重要理论和指导思想的深入理解。同时,集中学习还可以借助专家学者的讲座和研讨会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在参加集中学习时,深感自身的不足,更加明确了自己需要不断提高的方向和努力的目标。

其次,禁止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担任副省级领导职务的规定使得党内的职务晋升更加公正合理。过去,一些党内干部在晋升时,往往靠的是人脉和关系。这种不合理的晋升方式往往会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产生。而禁止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担任省级领导职务,使得晋升更加按照干部的能力和表现来评判,减少了腐败的可能性。这种规定的出台,使得党内晋升体系更加公开、公正,党员干部在晋升过程中要更加注重自身的能力和表现,而非关系和权力的运用。这种公正的晋升方式,必然能够吸引更多有能力和理想的党员积极投身到党的事业之中。

再次,领导干部禁止在特定日子进行搞钱币交易的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过去,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搞钱币交易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腐败行为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更是严重侵蚀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这一规定的出台,禁止领导干部在特定日子进行这类交易,使得一些干部不敢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的滋生。这也意味着党要通过严肃的纪律约束来建立公正廉洁的政治环境,增强了党内纪律的执行力和党风政风的清正。作为一名党员,我时刻牢记党纪,不敢触碰底线,在工作中尽可能做到清正廉洁。

最后,同时三个规定也提醒我们,制定规定只是一种手段,必须真正贯彻执行起来。这需要党的组织机构和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觉,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和困难,但只有坚持把党的事业摆在第一位,才能真正落实这些规定。作为党员,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觉,严格要求自己,守住底线,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为党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三个规定在中国党的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在保持党内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促进党风政风清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要始终保持对这些规定的认识,严格执行,以团结一心、锐意进取的精神不断推动党的事业向前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公安三个规定内容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三个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于2018年10月19日正式颁布实施。这三个规定以党章为基础,涉及党员干部的内外部关系,旨在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深入学习贯彻这三个规定,对于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三个规定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三个规定明确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要求,着重强调了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廉政建设。党性修养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基石。通过学习三个规定,我意识到只有保持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同时,廉政建设是我们党必须坚持的一条红线。三个规定明确了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核心的突出问题,要求党员干部坚决抵制“四风”,敢于向腐败问题挺身而出。只有坚定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我们党的事业才能更好地发展。

其次,三个规定对权力运行和干部选拔任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依法用权、公正用权原则。权力运行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用权、公正用权原则,防止权力腐败、权力滥用。三个规定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要求,督促党员干部依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防止权力的任性,增强党的权威和党内民主。同时,三个规定还对干部选拔任用提出了规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确保干部能力过硬,品德端正。这将极大地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再次,三个规定明确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要求,加强了党内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党的领导地位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而党的领导地位的维护,需要党内监督的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中对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要求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重要岗位的监督,防止权力腐败、损害群众利益。同时,三个规定还明确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体现了党对党员干部要求更高、标准更严的决心。只有做到党的领导有力,党内监督才能严格执行,我们党的事业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最后,学习和贯彻三个规定,必须注重实践和创新。虽然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有了具体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创新。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只有与党的发展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学习和贯彻三个规定的过程中,我们要更加注重自我审查、自我纠正,积极参与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三个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贯彻三个规定,我深刻认识到了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明确了权力运行和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加强了党内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实践和创新,将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与党的发展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三个规定内容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近日,大同市公安局出台了“三个规定”,分别是“禁止违规接待、禁止公务用车违规使用、禁止公安干警收受礼品礼金”。做为公职人员,更应该时刻遵守法律和规定,下面我将对这三个规定进行深入的解析,并谈谈我的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大同市公安局新出台的三个规定

大同市公安局新出台的规定非常明确,分别是“禁止违规接待、禁止公务用车违规使用、禁止公安干警收受礼品礼金”。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公安系统的纪律建设,增强公安机关的力量和公信力。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下,这些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公安工作实践的加强和纪律建设的全面加强,也使得大家倍感责任和担当。

第二段,分析规定的实际意义

这些规定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深远和广泛的,不仅仅是限制了干警的行为,更是为了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执行提供了确保。整个公安系统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将会起到非常显著的效果,即能够避免一些干扰禁止违规接待和公务用车违规使用的行为,能够防治公安干警收受礼品礼金的现象,促进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推动了全社会道德规范和价值观的提高。

第三段,着重分析公安干警“禁止收受礼品礼金”的规定

公安干警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职责是守卫社会安全和维护司法权益。因此,不能收受任何礼品礼金,否则就是一种违纪行为,有悖于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责。干警要时刻明确,我们的一切职业行为和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和纪律,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或不当的人情闹掉大局。

第四段,深入思考干警如何贯彻落实“禁止收受礼品礼金”的规定

公安工作者作为一名特殊职业人员,必须时刻取得适当的工作思维,努力减少个人要求和个人交易。同时,增强行为和思想的纪律自觉,避免违反纪律的行为,坚强无畏,做好干警行为准则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群众通报干警行为的规范和规章制度,确保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第五段,总结

总之,大同市公安局新出台的三个规定必将极大地提高公安工作的纪律性和效率,同时也将为大家营造更加理想的工作氛围,这对公安机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希望广大公安干警能够深入思考这些规定的含义和积极意义,切实做到落实贯彻,为公安工作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安三个规定内容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近日,交警中队领导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现按照要求将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学习“三个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交通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

二、贯彻“三个规定”要坚守底线

对于非正常途径控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交警执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法律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三、本人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2、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3、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